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簡佩珺
- 法定代理人江俊穎
- 原告一零八鼎峯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99號 原 告 一零八鼎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堂軒、寶萊商務中心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5,307元(計算式:8萬6,634元+154萬8,67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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