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林秉賢
- 原告沈維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09號 原 告 沈維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騰空間設計工作室即楊周啟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9,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二、原告另應提出楊周啟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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