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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20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翡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希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水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客觀訴之預備合併,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備位之訴為勝訴判決之訴之合併,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請求之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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