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26號
- 原告
- 欣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涵涵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精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9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7,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8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42,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