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63號
- 原告
- 張宗城
- 訴訟代理人
- 趙仕傑律師
- 被告
- 元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敏希
- 被告
- 元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翊吟
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69,007元(本金29,3
71,853元、自114年7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8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197,154元,合計29,569,00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90,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