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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63號

解除買賣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張宗城
訴訟代理人
趙仕傑律師
被告
元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敏希
被告
元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翊吟

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69,007元(本金29,3

71,853元、自114年7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8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197,154元,合計29,569,00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90,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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