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01號
- 原告
- 金鴻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均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業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即114年度司促字第21958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979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82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78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