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劉承翰
- 當事人劉庭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06號 原 告 劉庭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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