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1號
- 原告
- 柯淑鈴
- 訴訟代理人
- 劉旻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秉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誌謙律師
- 被告
- 王聖淯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6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41號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6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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