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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柯淑鈴
訴訟代理人
劉旻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誌謙律師
被告
王聖淯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6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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