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34號
- 原告
- 漢翊育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虔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婷、王水鳳、楊文君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039元(計算式:756,020元+477,019元=1,233,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