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唐敏寶
- 原告陳祈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55號 原 告 陳祈勳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沂昌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115萬3000元(28萬6510+8495X102〈22+31+31+18〉),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5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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