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55號

給付遲延利息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唐敏寶

原告
陳祈勳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沂昌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115萬3000元(28萬6510+8495X102〈22+31+31+1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