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55號
- 原告
- 陳祈勳
- 訴訟代理人
- 蔡如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沂昌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115萬3000元(28萬6510+8495X102〈22+31+31+1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45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沂昌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115萬3000元(28萬6510+8495X102〈22+31+31+1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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