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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王奕勛

原告
九龍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營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范根倉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7,81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6,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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