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潘怡學
- 當事人築見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90號 原 告 築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任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俞美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9,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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