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董庭誌
- 法定代理人鄭柏毓
- 原告浩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95號 原 告 浩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柏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鍶科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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