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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董庭誌
  • 法定代理人
    鄭柏毓

  • 原告
    浩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95號 原 告 浩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柏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鍶科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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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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