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97號

請求遲延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李明芬
被告
翔禾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惠
被告
力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遲延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翔禾建設實業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29萬61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2項請求被告力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1529萬61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又前2項請求,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29萬6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