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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遲延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謝慧敏

  • 當事人
    李明芬翔禾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力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97號 原 告 李明芬 被 告 翔禾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惠 被 告 力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遲延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翔禾建設實業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529萬61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2項請求被告力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給 付原告1529萬61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又前2項請求,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 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1529萬6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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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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