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複裕實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傑
被告
美商瑞弗自行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Why Cycles,
被告
Inc.Taiwan Branch
法定代理人
科茨班 BENJAMIN MAXWELL COATES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美商瑞弗自行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8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7萬8,859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4年7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335計算,換算新臺幣共計為1404萬7,329元(計算式:478859元×29.335=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萬4,1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萬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李噯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