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1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被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709萬4443元(833萬2131元-123萬7688元=709萬4443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8萬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