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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20號

給付運輸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蔡汎沂

原 告
佶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湧浥通運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輸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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