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巫淑芳
- 法定代理人朴隆根、賴昱銓
- 原告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昱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26號 原 告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朴隆根 被 告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被 告 賴昱銓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5,830元,應繳裁判費22,3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8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32,800元) 1 利息 1,432,800元 112.12.28 114.6.26 (1+181/365) 16% 342,929.88元 小計 342,929.88元 合計 1,775,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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