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26號
- 原告
-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朴隆根
- 被告
-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昱銓
- 被告
- 賴昱銓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5,83
0元,應繳裁判費22,3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1,8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32,800元) 1 利息 1,432,800元 112.12.28 114.6.26 (1+181/365) 16% 342,929.88元 小計 342,929.88元 合計 1,775,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