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林俊杰
- 法定代理人邱純毓
- 原告吉丞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41號 原 告 吉丞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毓 訴訟代理人 黃柏憲律師 謝佳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德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5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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