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49號
- 原告
- 岱亞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文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勝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即114年度司促字第21200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5,299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618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11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