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林金灶
- 原告昌鉅工程行即陳家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昌鉅工程行即陳家興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隆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6,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7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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