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陳馥

  • 原告
    葉俊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46號 原 告 葉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光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寶珍、葉貞語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0元(計算式:7,000,000+2,500,000=9,500,000),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峻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