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黃品瑜
- 法定代理人劉嘉仁
- 當事人阜宣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60號 原 告 阜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維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8萬3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萬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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