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71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被告
- 李昇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昇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依前揭規定,本件已可確定之利息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9月16日(自114年9月8日起至起訴前1日止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8,899元【計算式:1,653,707+59,932+3,460+900+900=1,718,899】,應繳裁判費21,6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1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自114年9月8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16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648,386元 1 利息 1,518,745元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16日 12.93% 4,842.09元 2 利息 129,641元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16日 14.99% 479.17元 小計 5,321.26元 合計 1,653,7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