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莊毓宸
- 當事人胡峻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75號 原 告 胡峻豪 (住所待陳報)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盛圖營造有限公司、王柏彥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1,9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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