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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0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興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律師

上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鴻機電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70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284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萬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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