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0號
- 原告
- 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宗興
- 訴訟代理人
- 賴柔樺律師
上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鴻機電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70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284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萬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