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06號
- 原告
- 林上玉
郭秀㛇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醇誠股份有限公司、永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萬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906號
郭秀㛇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醇誠股份有限公司、永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萬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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