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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蔡汎沂
  • 法定代理人
    莊浚騰、陳峻豪、陳永宗

  • 原告
    吳龍光吳龍明
  • 被告
    莫尼美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鴻品生鮮有限公司法人暉篁上光廠有限公司法人江木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21號 原 告 吳龍光 吳龍明 被 告 莫尼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浚騰 被 告 鴻品生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峻豪 被 告 暉篁上光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宗 被 告 江木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 拆除騰空,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全體;嗣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具狀追加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不得於上開土地範圍內為建築、設 置障礙物或其他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經核原告上開聲明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最終目的在於排除被告占用系爭土地,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原告陳報系爭土地遭被告占用面積約為91.508平方公尺(計算式:雨遮29.73m2+圍牆10.58m2+車輛51.198m2=91.50 8m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21,813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91.508㎡×公告土地現值51,600元/㎡=4,721,813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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