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黃品瑜
- 法定代理人林家億、黃春玉
- 原告上德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享創物聯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51號 原 告 上德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億 訴訟代理人 詹右辰律師 桂子雅律師 被 告 享創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6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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