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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7號

給付遲延利息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廖聖民

原告
劉建成
原告
林亞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沂昌建設有限公司、新聚東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34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沂昌建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劉建成新臺幣(下同)81萬41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新聚東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劉建成81萬41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㈣被告沂昌建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林亞辰62萬31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新聚東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林亞辰62萬31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㈥前二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是原告以一訴請求被告所負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其聲明請求金額最高者定之,故為143萬7305元(計算式:81萬4195元+62萬3110元=143萬7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4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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