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72號
- 原告
- 陳德瑋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仁宏發支付命令(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6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44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