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78號
- 原告
- 美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曾國良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79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0,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