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02號
- 原告
- 品鋐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富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誠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原告誤繕為「5,00,000元」,經本院以公務電話紀錄確認請求金額為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