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03號
- 原告
- 游玉青
- 被告
- 楊畯豪即楊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30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7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