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12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代理人
- 沈倍因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助信律師即王芝
語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即114年度司促字第26181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117
元(本金1,300,007元+利息1,008元+違約金102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7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327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