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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顏銀秋

原告
立堡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焜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56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7,5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2,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萬1,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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