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13號
- 原告
- 立堡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焜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56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7,5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2,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萬1,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