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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3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雷鈞崴

原告
卓忠賢
相對人
凱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位置 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 1 第2頁第15-18行 原告主張卓振生於29年間向王莧購買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48分之6,詎遭地政機關將「卓振生」誤繕為「卓振星」,嗣前開土地未經卓振生之繼承人同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屬無效    原告主張卓振星於29年間向王莧購買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48分之6,詎遭地政機關將「卓振星」誤繕為「卓振生」,嗣前開土地未經卓振星之繼承人同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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