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39號
- 原告
- 卓忠賢
- 相對人
- 凱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位置 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 1 第2頁第15-18行 原告主張卓振生於29年間向王莧購買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48分之6,詎遭地政機關將「卓振生」誤繕為「卓振星」,嗣前開土地未經卓振生之繼承人同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屬無效 原告主張卓振星於29年間向王莧購買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48分之6,詎遭地政機關將「卓振星」誤繕為「卓振生」,嗣前開土地未經卓振星之繼承人同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