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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53號

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林秉賢

抗告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訴訟代理人
宋明龍
相對人
吳連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本院所為114年度補字第3053號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7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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