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53號
- 抗告人
-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 訴訟代理人
- 周明嘉
- 訴訟代理人
- 宋明龍
- 相對人
- 吳連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本院所為114年度補字第3053號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7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