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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6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文爵

原告
永誠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海

上當事人與被告品鋐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

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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