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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公司登記遷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王金洲

  • 當事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丞皓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89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邱俊碩 被 告 丞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珞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司登記遷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公司登記地址自門牌號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0樓之6」辦理公司遷出登記,其訴訟標的非屬親屬 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訴訟,且查無交易價額,亦無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堪認原告所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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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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