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顏銀秋
- 當事人徐雙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06號 原 告 徐雙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9,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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