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陳凱傑、胡書瑗

  • 原告
    可立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頂極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22號 原 告 可立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傑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 告 頂極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9萬05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卉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