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陳凱傑、胡書瑗
- 原告可立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頂極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22號 原 告 可立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傑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 告 頂極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9萬05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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