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法律服務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莊毓宸
- 法定代理人盧偉銘
- 原告惇安法律事務所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73號 原 告 惇安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盧偉銘 訴訟代理人 李昱霆律師 蔡嘉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蘭商哈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償還法律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5,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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