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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77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孫藝娜

原告
朱昱霖

吳雨澄

吳昕樺

林育珍

朱文玲

朱李麗紅

王春玲

許賜榮

許蕙宇

簡兆緯

藍婉瑜

陳柏宏

陳品妘

陳素珠

陳碧蘭

陳怡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惟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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