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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賴秀雯
  • 法定代理人
    林郁堂、林郁庭

  • 原告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思維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81號 原 告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林郁堂 訴 訟 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 被 告 思維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郁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 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亦有明定。又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被告思維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林郁庭應給付原告31,5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1,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元+00000000元=00000000元),是 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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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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