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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雅郁

原告
陳進財

洪嚮洺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暘工程行即陳彥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民國114年2月5日陳報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4,000元【計算式:違約金300,000元+租屋合約(含水電)114,000元+裝修天花板及房間180,000元+損失費200,000元+工程款540,000元=1,33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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