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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2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吳金玫

原告
林汶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宗邦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陳報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巷0弄00號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何,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如實價登錄資料或鑑定報告)。

二、系爭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即房屋稅籍證明等相關資料)及最新建物登記謄本及坐落土地之登記謄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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