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23號
- 原告
- 林汶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宗邦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陳報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巷0弄00號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何,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如實價登錄資料或鑑定報告)。
二、系爭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即房屋稅籍證明等相關資料)及最新建物登記謄本及坐落土地之登記謄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322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宗邦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陳報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巷0弄00號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何,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如實價登錄資料或鑑定報告)。
二、系爭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即房屋稅籍證明等相關資料)及最新建物登記謄本及坐落土地之登記謄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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