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25號
- 原告
- 富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孟新
- 訴訟代理人
- 黃銘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川營造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九鑄建築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萬3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併請原告於上開期間補正起訴狀上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或補正委任黃銘煌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