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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鉅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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