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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39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文爵

原告
陳邦杰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高訢慈律師

張雅茹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01萬8,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4,276元,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萬3,776元。茲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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